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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学校办学章程



作者:成师附校来源:发表时间:2023-11-08


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学校办学章程

(2023年10月23日经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审议,2023 年 10月23日经党委会会议讨论审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为了使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学校办学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新课程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证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学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学校

英文名称: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 Affiliated Experimental School

学校地址:温江区科兴路东段666号

邮政编码:611130

官方网址:http://www.wjjy.cn/csfx/

办学形式: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温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负责招收户籍在天府街道办事处辖区的适龄儿童及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7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600人;为满足辖区入学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二章 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目标:奠基学生幸福人生,成就教师职业生涯,提升学校办学品质。

办学理念: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

发展目标:质量高、有特色、能示范、现代化的九年一贯制学校

培养目标:培养阳光、自信、智慧、身心健康、基础扎实、具备特长、持续发展的具有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的学生。

学校文化:雅致与激情 团队与个性 开放与创新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思想: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教育要“三个面向”为指针,以课程改革为依托,以转变观念为前提,以校本研修为动力,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队伍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课堂效益为突破口,以学生主动、活泼、健康发展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教会学生做人、学习和创造。

学校校训:让我们自信地走向未来

学校校歌:“燃梦吧 少年”(卢萌颖词 音乐组曲)

学校校徽:

海科学校微标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九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委员会议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重要事项应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

1.学校章程,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和基本管理制度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和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区(市)县级及以上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表扬事项;

9.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组织委员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事项;

5.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6.学校教研科研项目设立、经费管理、成果申报奖励等重要事项;

7.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政纪处分等事项;

8.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10.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中的重要事项;

11.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2.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4.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家委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改革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课程发展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和校务管理服务中心,六大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改革发展中心,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小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把党的领导贯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过程。

2.坚持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优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学校实际,防止权力滥用。

3.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

4.坚持依法决策。严格按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内容、程序进行决策,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原则上须按照职责分工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学校相关部门报经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后提出,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视议题情况可邀请学校相关人员列席旁听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健全疫情防控机制,不断修订完善两案九制,定期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学年级组长、德育年级组长)、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展实施“五心”教育,将“五心”(爱心、孝心、诚心、热心、专心)引入班级管理。建设“学生课程超市”多个学生社团,五育并举,让不同学生在不同的社团组织中得到最适合的发展,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发展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成立留守儿童关爱小组,建立留守儿童档案、由退休小组协同学校学生发展中心定期开展活动。

读书节(3-4月):开拓广阔视野,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和谐发展。

艺术节(5-6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进一步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体育节(9-10月): 培养运动健康意识,展示团结、运动的美。

科技节(11-12月):借助市、区科协的指导、利用几所高校社团资源、引进民间科技力量,实现全面开展、人人参与、快速发展。

第三十条 课程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用眼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足球训练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节”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七条 课程发展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课程发展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学校课程发展中心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课外负担控制、学生个别辅导等工作的完善,落实“双减”政策,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实施课堂管理的有效性监控。教师对课堂常规管理、问题行为管理、情境管理等有效管理方法和策略进行研究,并定期分组进行互动交流,从而构建符合自身发展和学生发展特点的有效课堂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发展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成立教师发展中心、由教师发展中心成员组织和引领教师进行课题研究;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三十条 信息技术学校成立信息技术发展中心、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利用智慧教育软件(如Hi-Teach软件、电子白板、反馈器、平板、特色学科APP等),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推进学校智慧教育。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8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特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零收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讨论审定,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实施,报温江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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